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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 乐信保险代理新疆分公司被罚19万元

时间:2025-07-06 05:00:51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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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四

8月11日消息,因给予被益等元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保险保险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人保利益、未建立完整规范的险合新疆业务档案、未开立独立的同约佣金收取账户、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十三万五千元。定外的利代理周晓伟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乐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分公罚万被处罚五万五千元。司被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因给予被益等元我局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保险保险审理,人保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险合新疆事实、理由、同约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定外的利代理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6月至8月,你分公司通过“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向85名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合计11.56万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单、返现清单等证据证明。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20年,你分公司保险代理业务档案未包含代理销售的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永诚财险新疆分公司保险业务;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中缺少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信息,部分保单信息缺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缺少保险代理佣金收取情况;部分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解付或代缴保费时间”“解付或代缴保费金额”等内容与你分公司未代收代付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业务台账、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三、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虹路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代理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银行账户清单、活期存款明细账、开户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四、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2020年期间,你分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公司名称,未包含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三万五千元。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7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周晓伟

所在单位名称: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职务: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20年6月至8月,该公司通过“车险手续费”的方式向85名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金额合计11.56万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单、返现清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020年,该公司保险代理业务档案未包含代理销售的都邦财险新疆分公司、永诚财险新疆分公司保险业务;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中缺少保险金额、缴费方式等信息,部分保单信息缺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缺少保险代理佣金收取情况;部分业务档案中记载的“代收保费时间”“代收保费金额”“解付或代缴保费时间”“解付或代缴保费金额”等内容与该公司未代收代付保费的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业务台账、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三、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截至现场检查日,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立并使用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使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虹路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收取代理佣金、发放工资、列支费用等。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银行账户清单、活期存款明细账、开户许可证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

2020年期间。该公司向客户出示的客户告知书中未明确该公司名称,未包含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上述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客户告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乐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未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客户告知书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合并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