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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福成股份财务总监被认定3年不适合担任董监高

时间:2025-07-06 02:41:57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时尚

核心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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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见福监被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程静:

经查,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财务总监,成股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份财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担任董监

2022年4月28日,未签务总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署公司定适合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期报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告书高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面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5月31日